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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侵犯个人信息案评析

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抖音APP侵犯个人信息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了抖音APP存在着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以下来对案件进行介绍和分析。

案情概述

2019年2月9日,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中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并登陆抖音APP,随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经过比对,这些“可能认识的人”大部分为凌某某微信好友,但凌某某从未用微信登陆过抖音APP,也未用微信绑定过抖音APP。凌某某以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即抖音APP的运营者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以及隐私权为由,诉诸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告认为,其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手机通讯录均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反应其社交活动与社会关系,是其不愿意披露的隐私信息。被告非法获取、知悉、保存和利用该信息,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微播视界公司辩称,抖音APP推荐“可能认识的人”,并非基于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而是通过通讯录、抖音站内关系(粉丝、好友、关注)及通讯录和站内关系综合进行推荐。原告可自行判断并决定是否添加,也可选择关闭推荐。原告所宣称的QQ好友和微信好友等为外界公司所掌握,被告不可能掌握这些信息。被告并未掌握原告精确的地理位置,只是拥有城市级别的模糊位置,这种级别的位置信息,不可能识别个人,不构成个人信息。原告的通讯录为空,被告不存在侵犯其通讯录的基础,因此,并未侵犯原告的通讯录。



裁判要点

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是属于凌某某的个人信息。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在未注册抖音APP时,没有在抖音APP中建立社交关系的可能。抖音APP从其他手机用户通讯录中搜寻到了原告的姓名和手机号码之后,通过匹配可以知道软件内没有使用该手机号码作为账户的用户。对于这些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应当及时删除,但是直至起诉时仍未对该信息进行删除,依旧存在于被告的后台系统中,属于超过合理限度使用个人信息。


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中存储了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此信息分布记录于其他用户的手机通讯录中,凌某某与存储其信息的其他用户之间存在手机通讯录层面的社交关系,虽然并未以列表形式体现,却能够体现出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属于凌某某的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未及时删除该项个人信息并在原告注册后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推荐的行为构成对凌某某该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位置信息能够起到识别个人特征的作用,属于个人信息,与该位置的精确程度并无直接关系。IP地址并不必然等同于地理位置,即使通过IP地址分析用户所在地理位置,亦属于对信息的进一步处理和使用,需征得用户个人同意。微播视界公司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凌某某地理位置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权。


上述各信息不具有私密性,故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一审判决微播视界公司侵犯凌某某个人信息权成立,赔偿凌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和维权合理费用4231元。并于判决生效时,删除之前收集并存储的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


案件评析

上述案件可以说是我国《民法典》生效之前,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法官对个人信息的含义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论证了社交关系以及地理位置是属于个人信息以及微播视界公司对IP地址的进一步处理属于对个人信息的滥用。  

     

本案的要点在于如何判断微播视界公司对凌某某个人信息的使用是属于超过合理使用界限,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权。在判决书中,法官就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手机通讯录等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和隐私进行了论证。个人信息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可识别性,即通过该信息可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如身份证件号码具有直接标示性的,可以直接指向特定个体。除此之外,生活中还有许多其他信息,这种信息必须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运用一些技术方式才可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在本案中,地理位置和IP地址便是属于这种信息。


凌某某的手机号码以及姓名用于抖音APP的注册。微播视界公司在未取得凌某某的许可下,进一步处理了凌某某的个人信息,识别出凌某某的社交关系以及位置信息,已然是超过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同时,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和位置信息亦属于凌某某的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未经凌某某许可使用该信息,构成侵犯凌某某的个人信息权。


本案判决书第53页,法官加入一段叙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海量信息的产生,·······因为技术能力,普通网络用户很难了解其个人信息是如何被处理和利用,其对网络空间中的个人信息和私人领域的控制力更为减弱。为此互联网企业更需要从保护用户权利的角度来设计产品模式、开发应用技术。本案中,被告所提交的公证书也显示被告也在逐步规范、修正其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由此可见,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并不会影响行业的发展,反而会促使技术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不断创新进步。······在加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而非对公民个人权益和行业发展进行非此即彼的取舍······”


上述这段叙述与本案法律关系的判断没有任何关系,删掉这些对判决书整体不会产生丝毫影响,法官还是将这段叙述加入到判决书中,为的是想强调互联网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现下,大多数APP都或多或少存在着过量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公民维权难度大都是造就这个局面的重要原因。想要改变这种局面,仅凭现有的《网络安全法》是不够的。为此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篇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提上了立法日程,这三部法律将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壁垒。因此,我国互联网企业必须更加注重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将会面临比微播视界公司更加复杂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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