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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安全,你不得不知的刑事犯罪案例


随着前段时间“爬虫”、“撞库”等热门字眼频频出现在大众视野下,关于网络安全,越来越多不得不说的法律风险,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刑事法律风险。

本文借助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以《刑法》相关法条为核心,梳理了如下与网安全相关的最新(2018-2019年)刑事案例,共12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罪名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因案例判决书内容较长,基于篇幅考虑,本文仅摘要判决书部分关键内容,仅供参考。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01

案例一

陈某某、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赣983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2019.05.22

【法院判决摘要】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被告人刚某某、秦某、聂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某出卖的253213条信息中235522条仅有手机号码,20283条仅有电话号码加时间,不能识别个人身份信息,不属于法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信息虽然只有电话号码,但依据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且不限于电话号码,其与其他信息结合后更能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

02

案例二

马适之、张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鄂0528刑初52号

【裁判日期】2018.09.14

【法院判决摘要】

关于被告人马适之及其辩护人辩称手机号码系其用“号码生成某”编写生成、访问时间系随机添加、访问网址系用“网络爬虫”软件从网络上随机抓取,来源合法,提供与张立合办的贺某公司使用亦合法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适之与张立、印力承的供述、提取的电子数据、被告人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共同印证,马适之提供的信息除了“手机号码+访问时间+访问网址”类型外,还包含有通过“用户画像”形成的具有个人特征模型的信息(如湖北、天津、四川等省市区域有关贷款、股票、房产等行业的用户手机号码),无论被告人马适之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取的,其收集、使用或提供、买卖这些信息,均没有经过网络运营者及用户的同意或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收集者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告人马适之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上述规定,故其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马适之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收集、提供的手机号码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也不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认为,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自2013年9月1日施行后,全国已实行电话实名制,手机号码因此直接与特定的自然人关联。同时,《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国家标准)亦将个人电话号码、网页浏览记录列入个人敏感信息范畴。且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无数事例已表明,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被擅自广泛泄露后,除被他人滥用于广告推销外,还易被人利用实施电信诈骗,严重影响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或财产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告人马适之收集、提供的“手机号码+访问时间+访问网址”个人信息和有关省市区域的贷款、股票、房产等行业的个人手机号码,显然属于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03

案例三

兰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黑山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辽726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9.04.26

【法院判决摘要】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兰某在沈阳博文嘉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技术工程师,负责锦州黑山、义县公安局的交警视频专网服务器维护工作。在此期间,兰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交通违章处罚,私自编写具有自动过滤、屏蔽特定车辆违章记录功能的木马程序,非法侵入黑山县公安局和沈阳新民市公安局的交警视频专网服务器,并以远程操控的方式进入义县公安局交警视频专网服务器,将木马程序植入在上述服务器上,将其公司及下属施工人员的21台车辆信息录入木马程序,以此种手段逃避公安机关对车辆违章处罚。同时利用其为公安机关维护服务器之便,私自将交警视频专网线路迁入其办公地点,造成黑山县公安局公安网与互联网“一机两用”,造成公安网存在易被黑客攻击、大量公安内部涉密信息泄露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了公安网络安全。并导致黑山县公安局交警视频专网断网维护213小时,无法正常运行。2018年8月15日,锦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在黑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机房内将兰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04

案例四

黄红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苏213刑初604号

【裁判日期】2019.06.12

【法院判决摘要】

2017年2月间,被告人黄红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伙同他人通过发送木马病毒链接短信的方法,将木马病毒植入不特定人手机上,进而控制该手机信息系统,致使上述中了病毒的手机自动将木马病毒链接短信自动发送至该手机通讯录中电话号码对应的手机上,并将中了病毒的手机收到的短信内容拦截并转发至由被告人黄红机控制的手机内。被告人黄红机采用上述手段,非法控制共计1250个电话号码对应的手机信息系统。

被告人黄红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05

案例五

秦文杰、胡银华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苏282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2019.10.08

【法院判决摘要】

2017年12月,被告人秦文杰未经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授权制作了该公司运营的“QQ炫舞”游戏外挂软件,并命名为“幻舞”(后更名为“紫晶”)。被告人秦文杰明知该外挂软件具有“全P”、“加速”、“秒准秒开”、“懒人模式”等自动完成任务功能,仍与被告人胡银华商定由被告人胡银华为销售上述外挂软件的总代理。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秦文杰通过互联网向被告人胡银华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78691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银华明知从被告人秦文杰处购得的外挂软件“幻舞”、“紫晶”具有自动完成任务功能,仍通过互联网加价销售给被告人许雪松、刘红霞、秦加、鲜一民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40680元……

秦文杰、胡银华、鲜一民、杭美红、刘红霞、秦加、周黔川、盛守刚、许雪松,分别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其中被告人秦文杰、胡银华、鲜一民、杭美红、刘红霞、秦加、周黔川、盛守刚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许雪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均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秦文杰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胡银华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鲜一民、杭美红、盛守刚、秦加、刘红霞、周黔川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许雪松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06

案例六

杨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浙782刑初1572号

【裁判日期】2019.09.09

【法院判决摘要】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杨康为牟取私利,伙同付某(已判刑)通过非法篡改抖音账号用于贩卖,被告人杨康与付某约定,由被告人杨康负责制作用于篡改抖音账号的程序软件并提供给付某,并介绍买卖抖音账号的索某(另案处理)给付某,付某负责用该程序篡改账号并售卖给索某等人,所得利益两人四六分成。后付某利用从被告人杨康处获得的DY190易语言程序编写软件,破坏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抖音靓号,且将修改的靓号出售给索某,从中获利34188.88元人民币。期间被告人杨康分得174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杨康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康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07

案例七

赵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案       号】 (2019)苏684刑初401号【裁判日期】2019.09.03【法院判决摘要】

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伟在殷某、金某、林某1、吕某、林某2的共计11台苹果设备被他人远程锁定的情况下,以“解锁费”的名义向5名被害人敲诈得款共计人民币4886元,后为其中4台苹果设备解锁……

被告人赵伟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删除,造成11台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惩治犯罪,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伟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8

案例八

胡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沪115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8.09.11

【法院判决摘要】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30日间,被告人胡某为非法牟利,租用国内、国外服务器,自行制作并出租“土行孙”、“四十二”翻墙软件,为境内2000余名网络用户非法提供境外互联网接入服务。2016年3月、2016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先后两次约谈被告人胡某,并要求其停止联网服务。2016年10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被告人胡某利用上海丝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建立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联网、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445.06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胡某拒不改正,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继续出租“土行孙”翻墙软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6,167元。经鉴定,“土行孙”翻墙软件采用了gotunnel程序,可以实现代理功能,适用本地计算机通过境外代理服务器访问境外网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提供国际联网代理服务,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9

案例九

被告单位北京新浪彩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耿红林、杨兴、张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苏981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2019.08.29

【法院判决摘要】

2016年以来,“万博体育”赌博网站以QQ号“淡定的老贝”联系河南傲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月公司)经营人张某(已判决),由该公司帮助“万博体育”赌博网站通过“超级软文”平台进行推广。张某与被告单位新浪彩通公司及被告人耿红林、杨兴、张楠等人联系,将“淡定的老贝”提供的“万博体育”软文推广稿件在新浪、网易等网站上发布……

被告单位新浪彩通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耿红林、杨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楠利用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予刑罚处罚,耿红林、杨兴系共同犯罪。……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网络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新浪彩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耿红林、杨兴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10

案例十

刘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苏581刑初1421号

【裁判日期】2019.08.15

【法院判决摘要】

被告人刘自于2018年1月份以来,分别通过其使用的昵称为“沙拉2018微营销工作室”、“刘子怡软件营销服务中心”等微信号,在朋友圈内大量发布出售“呼死你”软件、“炸死他”软件、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定位、通话记录等非法信息,并向位于常熟市闽江东路的夏某等不特定人员出售上述软件、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

被告人刘自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自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1

案例十一

梁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浙727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2019.10.25

【法院判决摘要】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梁元与徐某、李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共同经营涿鹿同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期间,被告人梁元伙同徐某、李某等人明知对方客户利用信息网络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实施犯罪活动,仍多次帮助上述客户在搜狗、神马等网络平台进行广告推广,被告人梁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00余万元。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梁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现被告人梁元已退出非法所得100万元……

被告人梁元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梁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2

案例十二

王兴文、张然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沪105刑初944号

【裁判日期】2019.09.12

【法院判决摘要】

2019年3月,被告人王兴文、张然明知“樱桃”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犯罪活动,为该网络直播平台提供账号为XXXXXXXXXXX等九个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帮助该网络直播平台进行资金收取、转账提现等支付结算工作。2019年3月8日,夏某在本市长宁区金钟路XXX号使用手机登录“樱桃”直播平台,通过王兴文、张然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完成充值,并赠送虚拟礼物给主播付莲鑫(另案处理)后获取淫秽视频文件25个……

被告人王兴文、张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兴文、张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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